*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大连高新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大连高新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高管发〔2007〕31号)
园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大连高新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六日
大连高新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大连高新园区(简称园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鼓励和促进园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大连高新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设立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资金。为加强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可申请改制上市费用补贴资金的企业包括:
(一)已在专业机构辅导下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 园区企业及相关控制企业已与具有境内及境外(境外主要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国内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受理。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经国内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
(四)企业申请上市的证券市场为国内外主要的主板和创业板证券市场。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申请改制费用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三)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 申请上市费用补贴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