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承重墙上凿洞,开门窗;
(二)拆除阳台门窗墙体,或扩大门窗尺寸;
(三)用砖或混凝土等重型材料封砌阳台两侧面和正面;
(四)随意增加楼地面恒荷载;
(五)在楼板上钻洞或刨凿楼板;
(六)拆改厨房、卫生间和破坏其他防水层。
房屋装修时确需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须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进行审定.并经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按规定进行施工。
十九、房屋装修不得对异产毗连房屋和相邻房屋造成损害,有损害的由造成损害方负责赔偿。
二十、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产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损坏不修的;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的。
二十一、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或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
(二)阻碍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三)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的。
二十二、房屋装修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审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加大荷载的;
(二)损害异产毗连户房屋的。
二十三、有下列情况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成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成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故意迟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二十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作人员不如实对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性能做出鉴定文书以及房管处未按规定申报审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十五、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