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发生洪水、地陷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等不可抗拒灾害事故危及房屋安全使用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及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过鉴定治理,达到安全条件后才能继续使用。
十一、异产毗连房屋纠纷、相邻房屋施工影响损坏纠纷等涉及房屋损坏的民事纠纷,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可由仲裁或审判机关申请,亦可由当事人申请。
十二、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及申请人的合法证件;
(二)房屋产权证书或能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或能证明其与鉴定房屋相关的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四)有关房屋的勘探、设计、施工、竣工等技术和管理资料;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鉴定人员.通过收集资料、现场查勘、检测验算和分析论证,作出鉴定结论.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报告书上注明正常条件使用的有效时限。
十四、房屋所有权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要按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加固或修缮治理。拒不解危治理或使用人阻碍治理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代为治理,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共同履行危房治理责任。
十五、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拆迁优先安置、规划优先定点、重建减免税费等优惠。
十六、房屋安全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产权人或有关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或有关责任人承担。
十七、房屋装修应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应遵守房地产管理以及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供电、市容、环卫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十八、房屋装修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有以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