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住房售后维修管理
(二十八)市、县住房委员会要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全额集资房、已售公有住房的物业管理办法.逐步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要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共用部位,是指单栋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幢住宅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烟道、垃圾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闭路电视线路、煤气管线、消防设施等。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l、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和公有住房的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职工全额集资建成的住房,住户也应当按照实际集资额的2%向组织集资建房的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为代收资金,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和集资建房成本,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仍属业主所有。
2、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职工全额集资建成的住房和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基金,由代收单位将其交由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本息专款专用。在使用时,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方案,业主委员会同意,中心核拨。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续筹,交市、县中心管理。
3、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原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提出使用计划,中心核拨使用。维修基金不足时,由原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续筹,交市、县中心管理。
4、维修基金明细帐户按单栋住宅设置,单栋核算使用,由业主委员会或单位做帐,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使用和本息余额情况。
5、当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或因房屋拆迁等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业主个人缴交的维修基金本息余额按其房屋所占整栋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退还业主。
八、完善工作机构、加强宣传、严肃纪律,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十几)健全工作机构。原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更名为桂林市住房委员会,原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桂林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原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更名为住房委员会,原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提供稳定的组织保证。
(三十)市、县住房委员会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建设的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