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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二十二)职工将“三种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用公有住房(含廉租房),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需要住房时,可到房地产市场上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如单位有能力提供公有住房给这些职工暂时过渡使用的,按成本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五、加快部分产权住房向完全产权过渡
  (二十三)从本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已购公有住房部分产权或使用权的职工转为购买住房完全产权,一律按转购当年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仍未过渡到完全产权的部分产权住房,产权共有单位按拥有的部分产权比例向住户收取租金(月租金额=住房使用面积×单位拥有的产权比例×房改中统一规定的月租金单价);对仍未过渡到完全产权的原购使用权住房,则由原售房单位将直接变更为部分产权,并按单位拥有的部份产权比例向住户计收租金。
  六、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管好用好住房资金
  (二十四)市、县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市、县住房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审批住房资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住房资金的预、决算。
  (二十五)各县均要按规定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简称中心),配备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县住房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当地住房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市、县中心在住房资金运作和管理的具体业务上,接受同级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也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督促、帮助各县中心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对县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二十六)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颁布的有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会计制度,认真做好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币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保证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将住房资金挪作他用,对原已挪用或发放的非住房建设贷款及其他逾期贷款,应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法律措施抓紧催收,限期收回。
  (二十七)中心要充分利用归集的各级住房基金,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制度。通过委托银行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建设。对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职工,其所购住房可用作贷款抵押物,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尽量简化贷款办理手续,以鼓励住房消费信贷,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金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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