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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十六)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全额集资建房的投资额一律按完全成本计算,完全成本项目包括征(用)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等4项因素,各单位不得在工程建设中用公款搞暗贴。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也应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内组织经市、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展全额集资建房,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四、继续推进存量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八)继续做好现存(1998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对职工已承租但尚未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承租职工申请,产权单位同意,报市、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仍可按照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将住房出售给现住户,售房价格及办法按购房当年的政策规定执行。
  有历史纪念意义、名胜古迹、已列入近期规划征用拆迁或旧城改造范围和各级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产权关系尚未确定或有纠纷的公有住房;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无法与办公、医疗、生产经营等场所隔开管理的公有住房:校园内不能分割和不能实行封闭管理的住房以及用于教职工周转的公有住房等,均不得出售。
  (十九)积极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水平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资收入10%的水平。租金提高后,对租住公有住房的离休干部仍实行租金减、免办法;对下岗职工家庭承租户,可实行适当的租金减、免措施。租金减、免办法措施由市、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十)对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和全额集资房(以下简称“三种住房”)的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职工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三种住房”进入市场,不受获证后居住时间的限制,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市、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个人住房档案》登记和准入市场许可手续。否则,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住房交易手续。
  (二十一)市、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住房普查的有关通知要求,继续做好当地住房状况的普查工作,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清理和纠正房改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规定,拟定当地“三种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细则,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付诸实施,稳步开放住房二级市场,促进存量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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