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在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以保障住房工程质量。
(十三)今后,腾空的公有住房(含直管房和单位自管房),实行“先廉租后出售”,优先提供给经市、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属于最低收入家庭的职工租赁使用。廉租房的租金标准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执行。对廉租房的承租户实行动态管理,当承租户年工资收入达到中低收入家庭划分线之上时,租金则按当地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执行。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有计划地组织建造廉租住房.逐步建立住房基本保障制度。
(十四)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可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经市、县规划建设、土地、计划、房改部门批准,利用单位原已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全额集资建房。
1l、建房用地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并不得占用生产经营、办公、医疗、教学、公益事业、体育运动和绿化等用地。且所建住房能与以上场所隔开实行封闭管理。市、县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批单位集资建房用地。
2、住房建筑面积要按照桂政办[1995]39号文件规定执行,市、县计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房计划时应严格控制。因规划或建设技术上的需要而批准超过规定面积建设的,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住户,其住房超标部分,一律按当地同类地段同类商品住房市场价计价,计入单位住房基金。
3、组织集资建房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全面实施房改内容。租金、租赁保证金、住宅建设债券、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等各项住房资金按规定存入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是具有本市、县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同时是无房户和愿意退出现租住的公有住房的职工,或原已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计算面积标准,并愿意退出已购公有住房的职工及集资建房单位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的资格条件,及其集资建房实施方案,由市、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确认。
(十五)加强集资建房资金的管理,保证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在住房分配中出现新的分配不公。集资建房款应由职工全部负担,并按规定全部存入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由中心按住房建设施工进度回拨。住房建成后,凭市、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发给的全额集资建房认定表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验资证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才能为集资建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手续(在测试中,评估机构对住房实际面积超过规定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住户,超标部分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住房市场价评估计价,住户将超标款项交单位,存入单位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银行专户后,凭中心验资证明才能继续办理权证发放手续)。建房者对其全额集资建成的住房拥有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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