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于房价收入比(即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价格与当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计算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规定,经测算,我市1999年的房价收入比为5.88倍,可以实行住房补贴,具体实施办法按《桂林市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可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1999年,家庭(含夫妻双方,下同)年工资收入达到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额6倍以上的,为高收入家庭;家庭年工资收入不足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额一半的,为最低收入家庭:介于高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之间的,为中低收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家庭收入线的划分规定,只限定在住房供应中掌握使用,每年确定一次,由市、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当地统计部门测定,并于每年的一季度公布,市、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掌握执行。1999年度,桂林市市辖5个区高收入家庭的划分线为41736元,最低收入家庭为3478元,中低收入家庭为3479~41735元。
(八)市、县住房委员会要积极稳步地推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九)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要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要根据本市、县的住房实际需求做好以销定建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须实行招投标制,用竞争方式确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限制工程转包,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开发成本和建筑质量的管理及监控。
(十)坚持节约、合理用地原则,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原则上只售不租,其出售价格由于开发建设单位提出方案,报市、县物价部门核定后公布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保本微利价格,其中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3%)、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加上利润(3%)即为售房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销售对象为具有本市、县常住户门的中低收入家庭,且属于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并能按规定参加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销售对象,必须经市、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将住房出售给未经确认的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