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公布实施)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桂政发[1998]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重点、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各单位不再出资建设、购买职工住房。对在1998年12月31日前开工,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全部出资,单位与职工共同出资建设的住房),仍可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对在1998年12月31日以后工,或虽在1998年12月31日前开工,但在1999年12月31日后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全部出资.单位与职工共同出资建设的住房),一律转为职工全额集资建房。
(五)全面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类似职工资,各单位要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市、县财政和房改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工作,理顺住房公积金的来源渠道,保证财政和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到位。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纳入法制轨道。各单位在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一律以上年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为3%~l0%,在执行中分为八个档次:第一档为3%;第二档为4%;第三档为5%;第四档为6%;第五档为7%;第六档为8%;第七档为9%:第八档为10%。由各单位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执行(各档次缴存额标准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