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理顺市辖区市容环卫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0月20日公布实施)
为了贯彻《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理顺我市市容环卫的管理体制,增强市辖区政府管理城市的功能,制定本办法。
一、市辖区市容环卫管理职能
(一)依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辖区内的垃圾中转站、公厕、街道清扫、垃圾清运,街道保洁、上门服务,清洗车行道和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三级道路、小花圃、江河湖塘沿岸、住宅小区的绿化、保洁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临街建筑物(含外阳台)清理清洗的管理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人行道的占道经营、非机动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五)根据桂林市的城市规划,负责辖区内小街小巷的改造及维修。
(六)对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处理进行管理。
(七)依据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及绿化美化要求。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和设施进行监察,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除申请,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拆除工作。
二、各市辖区在履行其辖区内市容环卫的管理职能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各市辖区负责编制本区市容环卫丁作的年度计划,并报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