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修改桂林市副食品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25日公布实施 市政〔1999〕74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副食品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副办[1996]1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副食品生产基地的管理,合理规划基地建设,确保市场供应,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桂林市副食品办公室对全市的副食品生产基地进行统一规范化管理,负责制定全市副食品基地建设发展规划,组织立项、评估、审批和申报列入自治区、市扶持的“菜篮子”工程技改和贴息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征收、管理和分配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
各县、区副食品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副食品生产基地的管理。
二、副食品生产基地的条件
(一)蔬菜基地
l、以自然村为单位,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常年商品蔬菜地:
2、100亩以上的反季节商品蔬菜生产地:
3、20亩以上的无公害商品蔬菜生产地。
(二)水产养殖基地
1、以自然村为单位养殖水面在100亩以上的商品鱼塘:
2、养殖水面在20亩以上的专业养殖户;
3、养殖水面在10亩以上的特种养殖户;
4、养殖水面在100亩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
(三)畜禽养殖基地
1、养猪基地
(l)年出栏商品生猪在3,000头以上的专业(自然)村;
(2)存栏量在500头以上的养猪场、养猪专业户;
(3)饲养种猪15头以上的专业户。
2、养鸡(鸭)基地
(l)年出栏商品肉鸡2万羽的养鸡专业(自然)村;
(2)年出栏商品鸡在l万羽以上的养鸡场;
(3)年出栏商品鸭l万羽以上的专业(自然)村;
(4)年出栏商品鸭在5千羽以上的养鸭场;
(5)年产商品蛋在5千公斤以上的蛋鸡场,3千公斤以上的蛋鸭场。
2、养牛(羊)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