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修改桂林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7月5日公布实施 市政〔1999〕121号)
为加强宏观调控,确保我市副食品生产稳定增长和供给总量大体平衡,维护副食品流通秩序,防止副食品价格大幅度波动,安定人民生活,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菜蓝子”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8]25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市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4]10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市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桂政办发[1999]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副食品风险基金是市政府专项用于保护我市肉、禽、鱼、蛋、奶、菜等食品生产,稳定副食品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资金。
二、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及征收办法:
(一)以1996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300万元为基数,以后每年按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增加投入。
(二)市物价部门每年上缴财政的罚没款,扣除回拨办案经费后,按上年实际上缴数额提取30%,由市财政直接划转副食品风险基金专户。
(三)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菜地、鱼塘开发费(专项用于菜地、鱼塘的建设)。
(四)市辖区内宾馆、饭店、对外营业性招待所、旅店(社),按住宿费3%征收(不足一元按一元收),旅行社组团入住按应交宿费的3%由提供客房企业向旅行社征收(境外游客免收)。全市随宿费征收的副食品风险基金,统一由市地方税务局向企业代征代缴,具体解缴办法如下:
1、应收的副食品风险基金连同住宿费合并计入发票总金额。
2、按发票总金额扣除应收税款后再计征副食品风险基金。
3、副食品风险基金按月解缴入库。
(五)在外来施工单位、外来企业的税后收人中提取0.5%,由地方税务局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