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漓江部分河道采砂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漓江部分河道的管理和保护,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桂林漓江灵川县大面圩至阳朔县福利镇双桥的河道以及河道两岸100米范围内采砂。
二、凡在上述河段采砂的业主,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一切采砂活动,撤走全部采砂设备并按河道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一个月内平整其堆置的砂石,恢复河道原貌。逾期不执行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