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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1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环保部门应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各县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各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的任免,应征求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1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五、建立和完善环保投入制度,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16、按照“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切实增加环境保护的投入,逐步提高环保投入在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17、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建立污染制约机制和治污筹资机制。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要纳入政府预算。环境保护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财政统筹解决。同时环保部门应拓宽资金渠道,多方筹集资金。
  18、工业污染防治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自筹。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污染防治资金,必须由投资部门和企业按规定予以保证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要做到集中、有偿、滚动使用,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19、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逐步开征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由破坏者负责。
  20、加强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足额征收排污费,对征收的排污费、罚没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按规定使用,不得挪用、截留
  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测体系的建设
  21、环境保护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市环境保护局在市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各县应设立环境保护局,赋予其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的职能,配备与环保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22、加强对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投入。要投入必要的资金,把市环保监测站建成桂北地区的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广西一流的环境监测站。同时各县的监测装备和技术水平也要同步提高。
  23、加强环保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支懂业务、善管理.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的环保管理与监测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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