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进一步加强烟控区和噪声达标区的管理。把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和烟尘控制区作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内容。
6、进一步实施“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坚决控制新污染。要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少、对环境污染小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7、认真制定污染源治理计划。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限期进行治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到2000年的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要求,凡逾期未治理好的污染源,依法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实行关闭、停产或转产。
8、依照《排放污染物申请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加大对饮食娱乐服务业和建筑施工的排污申报、现场监督的环境保护管理力度。
9、加强对乡镇工业企业环保管理,对现有乡镇企业中属于“十五小”的企业要实行关、停、并、转,对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企业要相对集中,提高乡镇企业污染治理能力和效果。
三、全面开展生态建设工作
10、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对生态农业和生态村、乡(镇)建设的指导,建设一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区和生态县。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努力提高森林覆盖率,防止水土流失。
11、做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保护区评审规范和分类标准,监督检查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管理工作: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协调与监督工作;开展生物安全检查工作,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严格环保执法、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12、在制定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1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法等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