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确保我市今后5年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根据《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制定环保目标,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负责制
1、我市今后5年的环境保护的目标是:12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一控),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环境空气、地面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双达标),全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成绩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2、实行环境质量党政领导负责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摆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根据上述目标,制定本辖区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按照江总书记提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党政一把手”要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的汇报,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的问题,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保护工作成绩要作为考核政府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抓好污染防治
3、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重点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污染。坚决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切实抓好漓江、桃花江、铁佛塘、桂湖、榕湖、杉湖等水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多方筹集和集中建设资金,加快城市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开展对机动车尾气、“白色污染”的治理工作。
4、坚决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防治燃煤产生的废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