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严厉查处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收购粮食的单位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二)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是.只限自用,不得倒卖。上述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都可以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
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自用粮的购进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9]57号文的规定审批、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和经自治区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购粮食的企业台帐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切实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县级粮食购销公司,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实行政企分开。粮食购销公司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不得向所辖购销企业摊派管理费用,要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粮食定购任务和储备粮规模调减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重新定岗定员,加大下岗分流、减人增效的工作力度,必须完成人员分流计划。各地要把国有粮食企业的下岗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再就业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为下岗人员提供再就业机会。
(三)粮食购销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以后,附营企业应主动面向市场,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改革,制定必要的扶持政策,对国有粮食企业在办理土地、房产等登记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适当减免照顾:对附营企业所需贷款,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同有粮食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七、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落实好这次出台的政策措施,对于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粮改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粮食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