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政[1999]12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总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下发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坚持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普遍加强了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初步建立了地方政府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强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称“收储企业”)的监督和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基本做到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粮食顺价销售政策逐步得到贯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亏损的局面开始得到扭转;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得到较好保证,基本实现,封闭运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粮食流通体制的不断推进,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避免了粮食生产的大起大落,对于保持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我市粮食生产和流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我市粮食连年丰收,平衡有余,粮食生产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优质品种相对不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粮食大多数是早籼稻,粮食品质不好,市场竞争力差,而农民仍在继续大量生产:粮食收购价格不尽合理,定购粮收购价格过高,早晚稻收购价差太大,按保护价收购的范围偏大,影响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和效益的提高;粮食库存量大,成本高、费用大、销售难,粮食补贴多,财政补贴负担重;粮食超储补贴办法不尽合理,超储补贴全部补贴在收储环节,不利于调动企业的销售积极性:储备粮规模偏大,增大财政压力;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的自身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1999]57号)精神,为加快我市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提高粮食质量和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要在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制定新的措施,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