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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增强市辖区环保工作职能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

桂林市增强市辖区环保工作职能实施办法
(市政[1999]10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0月23日公布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区环境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环保办),是市环保局派出机构,其人员、经费由市环保局下达给各区政府管理,机构负责人由市环保局任免,业务接受市环保局指导。
  二、各区环保办对辖区内的环保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辖区内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饮食、服务、娱乐业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审批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工业年产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区属企业排污费征收工作(三资企业、电镀厂、再生纸厂除外)。
  (三)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1998]212号文收费标准,负责向辖区内经营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排污费(锅炉烟尘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不在此列)。
  (四)负责处理辖区内所属单位和个人的环保污染纠纷: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环保污染事故。影响大的环保污染纠纷及污染后果严重的环保污染事故应及时报市环保局。
  (五)负责辖区审批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和企事业单位、个人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的现场监督检查、统计上报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投资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负责辖区权限范围内饮食、娱乐、服务业的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及年审工作。
  (七)在权限范围内,对环保违章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罚款额为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报市环保局备案,罚款额为1000元以上的,报市环保局批准。
  (八)负责权限范围内所属单位及饮食、服务业的污染源限期治理的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组织环保宣传活动,及时提供环保新闻线索。配合区教育局做好辖区内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环境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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