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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粮食市场管理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

桂林市粮食市场管理细则
(市政[1999]1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4月19日公布实施)


  根据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和《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8]6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粮食,指稻谷、大米、玉米、小麦、面粉五个品种,不含其他小杂粮。
  二、严格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凡在我市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按《桂林市粮食批发准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粮食批发准人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现有从事粮食批发或批零兼营的单位和个人凡不符合批发条件的要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加工、销售、运输粮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粮食加工等用粮单位(含个体)所用粮食必须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对非法收购的粮食按《粮食收购条例》予以处罚。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二)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自产粮食必须出具本人的《粮食定购任务通知单》,其他粮食零售者出售的粮食必须是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的粮食,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外地的企业和个人来桂林市直销粮食没有营业执照的,要坚决取缔,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在车站、铁路专用线发运及接收粮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粮食批发准入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严禁利用车站,铁路专用线非法交易粮食。
  (五)凡不能出具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销货发票的粮食,运输企业不得承运。对非法贩运的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并对贩运人和承运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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