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从项目收益中提取,在项目税后利润中列支。对主要体现社会效益、无法形成直接现金收益的。经项目受益所在地的科教领导小组认定后,其奖励额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奖金由同级财政专项解决。
获奖项目、成果,属于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集体完成的,按贡献大小分配,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50%。
六、加强科技队伍建设,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22、要积极改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要保证科技人员基本的科研经费和从事科技工作的时间。乡(镇)党委、政府要确保乡镇农技干部与乡(镇)同级干部享受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科技干部,一般不得安排从事与农业技术无关的其他工作。
23、拔尖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应当享受的各种补贴要保证兑现。设有总工程师的企业,总工程师享受副厂长(副经理)的待遇。由于职务聘任名额限制而暂时得不到聘任的技术人员,除职务工资外,其他待遇与同职称聘用人员同等。高级职称不设正副档次的行业科技人员,获得高级职称后,在聘用的技术工作岗位上工作六年以上,成绩显著的,由单位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本市内享受类似正高级职称待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科技人员,除职务工资外,可在本市内享受教授级高级职称待遇。
24、要认真选拔优秀科技人员到各级领导班子中任职。县(区)、乡(镇)都要配备分管科技工作的副职领导。每年要从市、县或省内外科技单位中选拔优秀者到县、乡(镇)挂职担任副县长或副乡(镇)长。
25、要重视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科技人员每年脱产学习的时间,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2天,初级职称的不少于8天。有条件的,要组织科技人员外出考察学习,使之不断更新观念,更新知识,增强工作能力。
七、加强科技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
26、县(区)、乡(镇)都要建立农、科、教统筹的培训基地,做到有领导、有场所、有师资、有学员花名册、有培训计划、有相应的设施和手段。抓好对农村基层十部和农民的科技培训工作,培训率分别达到80%和50%以上。
27、办好各类劳动培训学校和职工业余学校:抓好岗位练兵和岗位技术比赛;利用停岗检修、下岗、待岗等机会和时间,对职工进行岗位专业知识、技术知识、再就业技术培训,使职工成为生产技术能手或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28、办好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每个县(区)要创造条件办好1-2所职业高中。各行业的职业中专和技工学校,要逐年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要认真抓好初、高中后的教育分流。在初、高中渗透职业教育,培养学生劳动观念,使其掌握一定的生产技能各部门都要支持职业教育,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