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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新突破的决定

  五、奖励有贡献的科技人员
  16、引进国内、区内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并帮助实施,使项目按期投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从项目验收投产后一年内企业新增留利中提取10-30%作为一次性奖励
  属公益性、社会效益显著、贡献较大的科技成果,也应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南财政拨款解决。市财政拨款一年不少于50万元,由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17、为本市工业企业引荐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攻克技术难关,使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从一年内企业新增留利中提取5-8%,一次性奖励被引进者和引荐人员。
  18、应聘或分配到我市二轻集体企业、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和村委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工作期间可享受一级浮动工资,连续工作满八年的,浮动工作可转为固定工资,并与在国有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一样享受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待遇。
  19、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按所属专业技术系列的破格条件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聘用时,可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业绩可作为工资晋升和评选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优秀专家、劳动模范的重要依据。
  这类人员的业绩确认,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20、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从机关、科技部门到我市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承包(包括技术经营、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承包收入分配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商定。鼓励离、退休科技人员到农村、企业从事技术承包,收人归己,原离退休待遇不变。允许科技人员在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权益前提下利用节假日从事科技开发。收入归己。
  21、科技人员在工厂和农村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转化新成果的活动中,形成规模经济,成绩突出的给予重奖。凡获得桂林市(自治区厅、局)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依据项目投产三年内新增税后利润最高一年的数额,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下的,按6%计奖:51-100万元,按8%计奖;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按10%计奖。
  科技人员对农业、林业、畜牧资源进行技术改革,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按三年内新增产值最高一年数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凡获得桂林市(自治区厅、局)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年新增产值3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产值的o.2-l%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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