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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新突破的决定

  三、多渠道、多形式增加科技投入
  8、逐年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市、县(区)、乡(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把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学研究)费、科研基本建设费、科普专用费、科技进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1999年科技三项经费在财政预算总支出中的比例,市级不低于1%.县(区)不低于0.6%,乡(镇)不低于0.4%。以后每年各级财政用于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要高于同期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1999年科普经费投入,市级人均0.1元,县(区)级人均0.15元。今年每年增加0.05元。
  9、多渠道筹集科技发展资金,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项目使用,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监督。市、县(区)都应建立科技发展资金。科技发展资金由每年同级财政拨款、回收的科技三项经费、科技发展资金使用后的增值款项和科技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税收返还部分的10%等组成。从1999年起财政每年对科技发展资金的拨款,市财政不少于100万元,县(区)财政不少于30万元,并每年补充,滚动式发展。
  10、农民要成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投入的主体。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农民对创名、特、优、新品种的组织和引导工作。通过宣传、培训,科学技术的入户率要达到80%以上。在试验、示范的基础上,辅以一定的行政措施,引导农民特别是农村科技骨干、农村能人进行科技投入。
  11、科研事业单位可按事业收人提取l-2%补充科技发展基金: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开发享受国家政策返还的税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并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激励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
  1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现的已交所得税,在完成财政收支任务后,可享受所得税先征后返二年待遇。
  13、凡列入市科委中试产品计划的产品和经市以上科技部门鉴定的企业自行开发的科技新产品,在完成财政预算收支任务后,自鉴定当年第一次销售日起,可享受所得税先征后返二年的待遇。
  14、新办的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完成财政预算收支任务后,从企业纳税年度起计算,所得税先征后返还三年。返还的所得税,必须用于新产品开发或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福利资金分配。对该项目所得的返还税款,已用于新产品开发或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可作为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对企业的投入。
  15、独立建制的国有、集体、民营科研机构,其技术转让收入,按税法规定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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