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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新突破的决定

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新突破的决定


  为推进我市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新突破,根据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新突破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决定。
  一、加强对推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工作的领导
  1、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科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第一生产力,并配一名副职专抓科技工作,定期听取有关部门的科技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科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组成的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并有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同级科教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把科技工作列入县(区)、乡(镇)及各行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并提出具体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新突破的科技服务体系
  3、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村四级科技推广网络、科普网络和行业产品销售网络。乡(镇)要有与职责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村委会要设技术服务站:自然村要有科普员。引导农村建立以农民自愿投入为主体的新技术、新品种推广组织及农产品市场流通服务组织。
  4、市、县(区)、乡(镇)要有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载体项目。市级每年不少于15项,县(区)级每年不少于3项,乡(镇)也要有载体项目。要发展农村科技示范村、示范户。示范户要达到农户总数的5%以上,并能起到示范辐射作用。
  5、企业要成为新产品技术开发和投入的主体,把科技进步指标纳入企业考核指标范围。到2003年,三分之二的市属企业、二分之一的县(区)属骨干企业、三分之一的乡(镇)骨干企业要创造条件建立新产品技术开发机构。没有条件的企业要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6、加快市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机构,在两年内由事业法人转为企业法人。市、县农业科研机构逐步转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科研机构转变成科技型企业的,可继续延用原科研机构称谓,2003年前可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的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7、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信息产业。市、县(区)、乡(镇)要逐步组建科技信息站(节点)。县(区)至2000年底,要有50%能与广西科技信息网桂林市中心工作站或其它信息网络联网。各县要大力发展乡(镇)终端网节点,力争到2000年,乡(镇)网节点达到乡(镇)总数的40%以上,以后每年递增20%;到2003年,所有乡(镇)信息网络化。加快培育、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各种中介服务机构,为经济建设及时提供技术、人才、法律等各种信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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