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生发展调节资金。城镇私营医疗机构和私人开业行医者收取其业务收入的3%,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收取,用于加强预防保健和农村卫生工作。
为增加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今后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征烟、酒卫生附加费,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依法多渠道筹措的各项经费,在同级设立卫生专户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确保用于发展卫生事业、改善医疗卫生设施,或按捐助者的意见用于指定卫生单位和项目。
(26)完善卫生服务价格政策。区别卫生服务性质,实行不同的作价原则,严格实行自治区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卫生服务价格:市人民政府加强和完善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按照略高于成本的原则核定;供自愿选择的特需服务价格放宽,由卫生服务单位根据市场比价确定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物价部门备案。
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要适当拉开,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增设并提高技术劳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过高的收费标准。建立对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要把卫生服务价格改革纳入计划,分步实施,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卫生服务价格不合理的问题。
八、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卫生工作的领导
(27)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卫生工作的领导,是发展卫生事业的根本保证。卫生健康、生老病死涉及到每家每户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卫生改革与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讨论1-2次,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实施,积极解决好卫生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把做好卫生工作、发展卫生事业的工作实绩,作为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政绩考核标准,认真检查落实。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28)卫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卫生事业规划、协调解决全市性重大卫生问题,重点支持市级卫生机构,并运用各种方式帮助县(区)发展卫生事业。县(区)、乡政府对本地区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情况.接受各级人大对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2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切实解决卫生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设备不足等问题。1999年要结合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在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重视机构和职能的统一,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素质,保证公正执法。努力改善执法监督条件和技术手段,提高技术仲裁能力。重点加强同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药品、食品、保健品、医疗用品及血浆采集、利用和血液制品等综合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打击和惩处各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