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切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卫生工作者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作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及一切有损于群众利益的行为,完善内部监察和社会监督制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七、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卫生投入
(23)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积极拓宽卫生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筹集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发展卫生事业。力争1999年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应占财政支出的6%,到2000年达8%。
(24)政府的各类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的购置、维修,高、精、尖技术的引进,由政府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给予安排;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卫生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国家规定予以保证。
公立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支出通过提供服务取得部分补偿,政府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及其承担的任务,对人员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重点学科的发展给予必要的补助。贫困边远山区卫生机构的补助水平要适当提高。
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基本预防保健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其有偿服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不冲抵正常财政拨款。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其建设和各项活动经费由政府财政予以保证。
对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药等重点领域,除中央、自治区保留并逐步增加专项资金外,地方政府也要相应增加投入。
公立卫生机构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继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公立卫生机构社会负担过重的问题。
(25)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卫生资金。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自愿捐资,通过建立“卫生发展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合作医疗资金”等多种形式,支持卫生事业发展,对无支付能力的危重患者实行医疗救助。农村乡统筹和村提留乡(镇)企业及其他乡村集体经济收入中要有一定数额用于开展农村卫生工作和发展合作医疗。农民自愿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不计入乡统筹、村提留,不属于农民负担。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经济纯收入中应安排不低于5%,乡统筹和村提留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0%,由乡(镇)政府统一收取划拨到卫生专用帐户,专款专用。用于乡(镇)卫生院建设、补助乡村医生报酬和发展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