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举办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筹资以个人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级人民政府要把举办合作医疗作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农民积极参加。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报销比例,提高保障水平、要加强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农民真正受益。1999年各县(区)要在完成90%的行政村实行合作医疗目标的基础上,抓好巩固工作在巩固中提高合作医疗的内涵,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以向统筹或社会医疗保险过渡。
(10)加强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切实办好县级医院,提高其综合服务能力,各县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l-2个县医院分院,或以中心卫生院为基础增设1-2个县级专科医院,其防保任务不变。继续加强县级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至少有350平方米,“九五”计划期间,市政府每年按自治区、市l:l比例提供资金作为抢修乡(镇)卫生院危房专款,县(区)、乡(镇)财政必须按自治区抢修乡(镇)卫生院危房资金配套比例拿出配套资金(自治区、市、县(区)、乡(镇)按l:l:2:2.5比例配套),到2000年所有乡(镇)卫生院、县(区)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院(所、站)基本实现“一无三配套”(无危房,房屋、人员、设备配套)的目标。乡(镇)卫生院要在做好预防保健工作的同时,努力提高医疗质量,重点加强急救和产科建设,可选择l-2个辐射范围较为合理的点建立分院,或与村联办,以方便群众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扩大服务范围。村级卫生组织要能保障农民享受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村级卫生所要有诊室、治疗室、药房三室以上分开的业务用房,每千人口有l-2名乡村医生,健全农村的药品供应渠道,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11)巩固和壮大农村基层卫生队伍,稳定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在乡及乡以下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享受农、林、水科技人员的补助待遇。新分配到恭城、灌阳、资源、龙胜等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县(区)的一些条件艰苦的边远山区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每人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各级政府要制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乡村卫生机构工作的优惠政策。人事部门下达增加计划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录干、聘干指标,聘用高、中等医药院校毕业的自费生和优秀的乡村医生充实基层卫生技术队伍。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机构技术岗位,完善城市和县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制度,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农村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市、县(区)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分别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工作半年至一年,费用由原单位负责。落实好乡村医生的报酬,县(区)财政每年要拨出一定经费作为补助乡村医生报酬,使村集体卫生组织的乡村医生的补助不低于当地村干部正常的补助水平,逐步建立乡村医生退休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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