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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倾向。
  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中心,重点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中医药工作,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和旅游者多样化的需求。
  举办卫生医疗机构以国家和集体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补充。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益,防止卫生资源的浪费。
  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广交朋友,引进外资发展卫生事
  业,积极利用和借鉴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加强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卫生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二、积极推进卫生改革
  (4)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城镇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在认真总结全州、荔浦、平乐、恭城、兴安、资源等县医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以县为统筹单位,在全市范围启动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工作,要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到2000年全市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好医疗机构在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补偿问题。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加强对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费用结算办法,有效地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5)改革卫生管理体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运用法律法规、政策与规划指导、信息服务、经济等手段.加强对卫生行业的宏观管理。
  要严格实行“增量控制、结构调整”,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同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原则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市、县(区)区域卫生规划,并授权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对区域内卫生发展实行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现在分布不合理的卫生资源要进行逐步调整,对新增卫生资源要严格审批管理。乡(镇)卫生院由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企业卫生机构要逐步实现社会化)。
  (6)改革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建立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网络、市区和县城所在地要在1999年底前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的试点和扩大试点工作2000年,市区及有条件的县级政府所往地要初步建立起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服务人口覆盖率达20%,以上城镇基基层卫生机构要以社区、家庭为服务对象,开展疾病预防、常见病与多发病的诊治、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保健、医疗、伤残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把社区卫生医疗服务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有计划地分流医务人员和组织社会上的医务人员,在居民区开设卫生服务网点,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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