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规范标准和卫生环保条件的场所并持有合法证件;
(二)体育器材和设施符合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有具备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经过岗位培训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体育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凡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下列有关手续:
(一)提供第八条规定应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向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发给《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
(二)凭《体育经营活动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四)按有关规定应办理治安、卫生等其他证照的,必须办理。
第十条 在本市,县(区)行政区域内举行一次性体育竞赛、表演、技术培训或者其它体育经营活动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国际性、全国性和跨省、市(地)的,向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二)本市跨县(区)的,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前(一)、(二)项以外的,由县(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申办一次性体育竞赛、表演、技术培训或者其他体育经营活动者,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体育经营临时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申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
(二)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三)体育活动场所的情况及资金情况说明;
(四)体育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15副本;
(五)主办、协办的单位或者个人情况的证明;
(六)与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有关方面的情况说明:
(七)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申请从事拳击、武术散打、射击、攀岩,登山、漂流、热气球、横渡江河、天然水域游泳、水下运动、滑稽体育表演等对安全要求高的体育经营项目时,除按第十条和前款规定报批和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接受对场地、器材设施、通讯、安全、人员等情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