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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

桂林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市政办[1999]76号 1999年6月28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桂林市体育市场管理,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
  (一)体育竞赛、表演:
  (二)体育健身、娱乐、康复;
  (三)体育培训、体育咨询和体育中介服务:
  (四)体育经纪行为: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经营性体育项目(见附件),按本市批准经营的范围执行。今后新增加体育项目或现有项目需要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公布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含兼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县(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必须坚持繁荣体育.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保障安全,保护体育经营活动者和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举办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章 体育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

  第七条 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实行专项许可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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