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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水上排筏不得经营载客游览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水上排筏不得经营载客游览的通告


  为维护市区水上游览的正常经营秩序,消除水上的不安全隐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水上排筏目前一律不得进行经营性载客游览运输。
  二、由市交通局负责对市区内水上非法经营的排筏进行清理,旅游、公安、工商、港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配合。
  三、各非法经营的排筏所有人必须在12月22日前将排筏上的座椅、雨蓬等设施自行拆除,停止非法经营,并不得在禁止停泊的地方停泊;对逾期不停止非法经营,妨碍水上交通安全和扰乱水上治安秩序的,将依法严厉查处。
  四、各旅行社、导游、出租车司机不得为排筏提供客源,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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