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就桂林市禁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桂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油库、加油站和成品油零售网点,一律禁止购进、销售含铅汽油:凡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一律停止使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二、本通告所称车用无铅汽油是指牌号90号及90号以上,含铅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汽油。其它有害物质的含量控制标准,按闻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标准测定。
三、全市各加油站,要做好停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宣传工作和无铅汽油供应的准备工作,切实保障通告实施后无铅车用汽油的供应。
四、其它成品油运输、供应、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提前做好停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的有关工作,确保从规定日期起,全部销售和使用无铅汽油。从1999年7月1日起,由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进、销售含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铅汽油和假冒伪劣无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由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七、对违反国家有关成品油价格管理规定,扰乱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