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的经营秩序,加强酒类商品的流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各县、自治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酒类市场管理既要搞活商品流通,又要依法进行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搞区域性封锁。酒类销售经营实行许可证制,是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的根本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二、遵循“批发管住,零售放活”的原则。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办理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
三、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等条件,要向自治区酒类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并经本市的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批发业务。
四、从事酒类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向市酒类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酒类零售许可证》,并经本市的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零售业务。
五、从事进口酒类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企业和工商户,必须按酒类批发、零售办许可证审批办法办理《进口酒类特种批发许可证》或者《进口酒类特种零售许可证》后,方能从事进口酒类的经营。
六、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者,不得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或无《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酒类产品,禁止经销假冒伪劣酒类产品。
七、已经从事酒类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批准手续不全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未补办的,6月30日后不得从事酒类批发、零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