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了解和掌握上级机关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在全市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
(二)负责检查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情况,并督促落实。
(三)负责对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上级机关要求检查处理的重要事项及新闻单位反映的有关全局性问题进行督促检查和必要的协调。
(四)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并关系到人民生活等事关全局的问题。
第十三条 行政督查部门以下列方式履行职责:
(一)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文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下级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在接受检查的同时,应主动向上一级行政督查部门报告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凡文件或会议明确了报告期限的,要按期限作出书面报告。凡未明确报告期限的,应在文件下达或会议结束后三十日内作出报告。遇有重大、特殊情况的,应随时报告。
(二)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以及秘书长对属于行政督查职责范围的重要批示,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后实施专项督查,并在十五日内将结果专题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对属于行政督查职责范围内领导批示的其他事项或者是没有领导批示的人民群众投诉的事项,本级行政督查部门可以自行督查,也可以批转给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行政负责人必须在三日内将受理情况,十日内将办理情况向上一级行政督查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三)根据行政督查的结果,经行政督查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督查部门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行政督查建议书》、《行政督查事项限期完成通知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如无正当理由,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予以采纳,并将采纳情况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给下达文书的行政督查部门。
(四)对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示交办的不属于行政督查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行政督查部门向原批示机关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后,按归口职能,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督查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