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行政督查工作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17日公布)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政令畅通,加强行政督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组织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7]16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督查部门是人民政府履行督查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进行督查。
第三条 行政督查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督查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行政督查部门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令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行政督查工作坚持领导负责、实事求是、分流承办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督查工作的对象
第六条 桂林市人民政府督查办公室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实施行政督查。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督查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督查。
第八条 上一级行政督查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下一级行政督查部门管辖的事项实施行政督查。
第三章 行政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
第九条 桂林市人民政府督查办公室是隶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主管全市行政督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增挂牌子,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现有编制数内设置行政督查机构和配备督查人员。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数内设置专(兼)职行政稽查员。
各级行政督查机构和专(兼)职行政督查人员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督查部门联系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督查人员必须熟悉行政督查业务、忠于职守,依法行政。
第四章 行政督查部门的职权
第十二条 行政督查部门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