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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开采买卖钟乳石和非法挖掘树蔸制作根雕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开采买卖钟乳石和非法挖掘树蔸制作根雕的通告
(市政[1999]45号)


  为了加强我市岩溶洞穴钟乳石及林木等自然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坚决制止任意开采、破坏、买卖钟乳石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树蔸、根雕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开采、破坏各类钟乳石(包括吸水石、形象石,下同)。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经营各类钟乳石,违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矿产主管部门协同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坚决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关闭现有钟乳石、树蔸、根雕市场。凡持有营业执照但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营钟乳石、树蔸、根雕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一律终止其经营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或限其变更经营:对无照经营钟乳石、树蔸、根雕行为,一经发现则坚决取缔,要依法没收其全部钟乳石、树蔸、根雕并予以罚款。
  三、对没收的钟乳石,由当地人民政府物价局按有关规定作价,统一处理,如向社会公开销售,应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办展销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展销,并仅限于没收的钟乳石、树蔸、根雕,不得在其它场合收购。
  四、现有经营钟乳石、树蔸、根雕的经营者必须在四月十五日前,将钟乳石、树蔸、根雕全部自行处理完毕。
  五、从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起,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公安、环保、工商、矿产、林业、园林等部门对全市的钟乳石及树蔸、根雕市场进行统一检查,坚决查处非法开采、破坏、买卖钟乳石及非法挖掘树蔸制作根雕制品的行为。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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