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修改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市政〔1999〕26号)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全区卷烟市场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桂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清理整顿卷烟市场,特通告如下:
一、取缔非法卷烟批发市场、自发形成的各种地下黑市卷烟、烟丝、烟叶交易所和综合集贸市场内的卷烟批发经营摊位。
二、严格检查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否严格地按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
三、凡无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其经营活动,应收缴其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处理,需要继续经营的,必须限期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合理布局,分散经营的原则进行审核办理。
四、凡无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生产的,属违法生产行为,要坚决责令关闭生产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五、各卷烟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走私卷烟和假冒商标卷烟等烟草制品;不得销售非正常渠道购进的卷烟及无广西区卷烟销售公司监制的防伪标志的区外卷烟,违者一律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窝点,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捣毁,对制假者和为制假者提供方便的,要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