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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督办工作。在办理和答复过程中,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应通过办理工作网络,采用各种方式,及时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展和动态,加强督办工作。
  办理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室每两个月将各承办单位办理进度、经验和问题等情况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一次.县(区)政府机关办理情况的通报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协同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建立联合办理和答复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审查工作。各承办机关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意见,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好质量关。属于承办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由承办机关的主管领导审查,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牵头部门应提出答复意见。南牵头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凡属一件建议或提案所提的几个问题都是独立的,也可由各承办机关分别办理和答复。属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建议、提案,承办机关提出答复意见后,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发后,南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打印上报和答复代表(委员)。
  第十七条 答复工作。各承办单位答复所办理的建议或提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以公函形式答复,市、县(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机关直接函复代表或委员,同时抄报本级人大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或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全国人大或政协、自治区人大或政协)代表建议或委员提案.承办机关提出办理和答复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函复代表或委员,同时抄报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书面答复要求内容完整,文字简炼,字迹清楚,语句通顺,语气诚恳,格式规范,并经承办单位主管领导签名后加盖公章。所有答复函件,均应根据办理结果情况在首页右上角标明类别,以便分类统计。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已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要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函复之后,若情况发生变化或代表、委员还有意见,而被退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重新办理后再次作出函复。
  第十八条 反馈工作。在函复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时,应附《征求意见表》,了解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办理和答复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办理和答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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