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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

  (二)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提案,承办机构要尽可能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三)对于急需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机构应限定时间,指定专人,限期从速办理。
  (四)对于我市建设和改革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或建议、提案中特别多次提出又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承办机构应专题报告领导,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承办标准。为确保承办质量,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下列标准:
  (一)按时办结答复率达到100%;
  (二)答复函规范化率达到100%;
  (三)电话联系率达到100%:
  (四)建议或提案中问题得到解决和基本解决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45%以上:
  (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六)走访率达到60%以上.
  交办机关根据以上六条标准,监督、检查和评定各承办单位承办工作质量,并随时将情况向有关市领导汇报。
  第十条 要建立办理、答复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答复工作的内容、语气、格式、方案等,都要做到规范化、程序化.要建立签收、登记、交办、承办、催办、抄报(抄送)、归档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考评办理和答复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办理答复的建议、提案,应逐件检查,对不符合办理承办质量要求的,要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十二条 对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原则上应在自接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和答复完毕;对难度较大,在三个月内确实不能办完的,也应将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以及所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书面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并函告交办机关。超过规定时间不说明原因,又不向代表或委员行文的,要依据本规定追究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承办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交办工作。对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与市、县(区)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提案,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应逐件按建议、提案的内容确定承办机关,并由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分别会同本级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召开交办会,由各承办机关到会接受承办任务,落实承办工作。属于单一性问题,交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多部门的问题,落实主要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会同承办单位应积极认真地配合牵头承办单位作好办理工作,不得推诿应付;涉及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全局以及群众生活重大事项的问题,要提请政府主管领导阅批后交办。
  第十四条 退转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内承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在自接办之日起七日内将退转理由以公函形式向交办机关说明,经同意后退回交办机关;逾期不说明、不退回的,即由接办单位负责办理;接办部门不得自行交送其他单位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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