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中,凡遇到涉及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承办机关逐级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请示后,再负责答复代表和委员。
第二章 办理要求
第六条 态度与作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摆正作为人民公仆的位置,充分尊重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依照本规定制定的承办标准作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
第七条 承办体制。县(区)人民政府的县(区)长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正职领导要主管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设立专办科,县(区)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秘书科)要落实一位同志具体负责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建议、提案承办工作网络队伍。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主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各承办单位办公室(秘书科)具体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人员名单,要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负责建议、提案办理t作的领导及承办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更换,应将更换理由及新任人员名单在更换前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承办原则。承办单位要以全方位提高承办质量为核心认真抓好承办工作,并必须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答复。市人民政府把办理和答复工作质量的优劣,作为考核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方面。在具体办理和答复工作中,承办机构要特别注意主动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沟通协商,共同探讨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办理和答复工作的质量。凡是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抓紧办理和落实;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在制定规划、工作计时列入议事日程,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对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代表或委员作出说明和解释,力求得到其理解和谅解。对重点、特殊建议、提案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大解决问题力度。
(一)对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建议、提案,承办机构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发挥建议和提案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