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9年8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认真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市、县(区)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本级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
(二)市、县(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不予立案作为建议处理的与本级政府有关的议案;
(三)市、县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的与本级政府有关的提案;
(四)市、县(区)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与本级政府有关的建议;
(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我市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我市有关的建议;
(六)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我市办理的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我市有关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一)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我市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其承办单位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本级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提案.其承办单位是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和组织所属工作部门承办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检查、指导和督促各承办部门做好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
(三)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总结和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经常组织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办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