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盐业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盐业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6]63号)的规定,为加强我市食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贩运、买卖违章盐活动,维护盐业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通告如下:
一、我市盐(含食盐、食品加工和工业用盐,下同)的批发业务,由桂林、兴安、全州、平乐盐业公司统一经营,除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盐的批发业务;
二、凡从事食盐零售的经营者,必须从执有《碘食盐转批发经营证》的门店购进食盐,严禁销售从非法渠道购进的食盐。
三、各级盐业公司要认真做好盐的市场供应工作,加强碘盐质量的管理,盐务管理局要严厉查处在我市进行私购私销无碘盐、劣质盐的违法行为。
四、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无盐业运输准运证的盐商品,铁路、公路、水运等运输部门一律不予承运。对所有运达的盐凡收货单位不是盐业公司的,以及盗用其它货物品走私运的,有关铁路、公路、水运部门要及时通知当地盐务管理局,并协助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违章盐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