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赋予市辖区部分社会文化管理权实施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8日公布)
为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赋予市辖区部分社会文化管理权.根据桂林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各市辖区文体局更名为文化局,除履行原文体局的职能外,增加社会文化管理职能。所需增加人员编制由市编委下达,经费由各区政府自行解决。
二、各市辖区文化局在社会文化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能是:
(一)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方针政策、宏观规划及规定,做好辖区内社会文化的管理工作。
(二)受理辖区内电子游戏机室,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性字画装裱,舞厅、卡拉0k厅及餐饮业附设卡拉0k厅,音乐茶座、音乐咖啡厅,综合文化娱乐场所等文化经营项目业主提出的开办申请,并负责看点、初审,报市文化局审批。
(三)对辖管的文化经营项目依法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处罚、收费。
(四)配合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文化经营项目的从业人员、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法律培训。
三、部分社会文化管理权赋予各市辖区后,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统筹规划、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业务指导、监督等方式,对市辖区社会文化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四、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所有文化娱乐场所和项目的审批、发证及年检、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