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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二十八、继续提高教师的经济待遇,逐步使中小学教师工资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逐步建立鼓励教师终身从教的医疗、退休和社会保险等制度。教师的公费医疗、奖金、津贴、离休、退休以及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教[1984]110号文件的规定,与当地党政机关干部一视同仁,由市、县(区)乡(镇)政府统筹解决。
  二十九、要建立和完善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机制,凡是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县(区),教师工资必须收归县(区)财政统筹解决,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兑现,杜绝拖欠教师工资现象发生。
  三十、切实解决中小学教师住房难的问题。城镇中小学教师住房建设要有规划,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乡镇中小学教师建房用地,当地政府优先安排。
  三十一、加快“民转公”步伐,在此期间逐步增加民办教师的补助费,使合格的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逐步接近同工同酬,教育附加费的使用要首先保障支付民办教师的统筹工资;对具有二十五年以上教龄的退休民办教师,按月给予适当补助,做到老有所养。
  三十二、定期对教龄二十五年以上的教师进行身体检查、根据条件,安排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成绩优异的中小学教师进行休养和疗养。
  三十三、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护教师的人身安全、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受到侵害,要对侵害人从重从快处罚。
  三十四、男教师教龄满30年,女教师满25年,退休后享受退休时的全额工资。实施办法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三十五、为了提高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建立教师奖励制度。凡有下列表现的教师予以奖励: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献身于人民教育事业中堪称表率者。
  (二)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思想端正,学生素质全面发展和提高,在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者、
  (三)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成绩优异者。
  (四)在学校管理和服务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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