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在加快学历补偿教育同时,全面实施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在职中小学教师(含公办、民办、代课)均应参加继续教育,从1999年全面启动中小学继续教育方案。
十九、继续教育以业余自学和在岗培训为主,坚持脱产培训和教改实验相结合,面向全体和培养骨干相结合的原则。继续教育学习实行证书登记制度。
二十、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采用学分制考评办法。教师每一学年至少须取得45学分。凡未按规定取得学分并进行登记的教师不能参加晋级和评优。
二十一、市、县(区)要制定出本地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教师进修经费,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各中小学应把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确保教师参加培训的时间。
二十二、凡经学校同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离职继续教育的,在离职进修期间,原在校的待遇、职务不变,职称评定、聘任、晋级不受影响。教师在继续教育中获得的成绩和继续教育证书,要进人档案,作为考核教师业务成绩、评聘职务、晋升工资、实行奖励以及民办教师转干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对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离职培训或擅自中断学习,或因学习态度不端正致使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其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并取消其申报高一级职务评聘资格。
二十四、新教师在见习期间.必须参加上岗的培训。见习期内未接受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应延长见习期。
二十五、农村中小学教师除参加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外,还应参加实用技术培训,以适应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需要。
二十六、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的继续教育学习,须经学校领导同意,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十七、继续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在各种有影响的社会活动中要有教师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