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因身体原因不宜任教的,经本人申请可调离教育系统,经学校许可到指定的县以上医院体检证实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市人事局或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中师毕业生通过考核合格后推荐在小学、幼儿同任教,师范院校专科毕业生推荐到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或高完中初中部任教。
九、非师范院校的优秀毕业生推荐到学校任教的教师,必须在两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不能继续安排上课。
十、严格执行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政策和各项规定,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学校工作,至少服务五年(不含见习期一年),在职带薪进修的教师,毕业后原则上回原校工作五年以上方能申请调动。
十一、健全中小学校考勤制度。除婚、丧、计划内生育等法定假期外,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一周(按五天计)。超过一周者,扣发工资:超过天数的在一个月(按20天计)以内的扣发假期一半的工资,超过天数在一个月(按20天计)以上扣发假期的全部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在病假期间,不能从事有酬劳动,否则停发工资。
十二、凡擅离岗位,或超假不归均作旷工处理,停发工资,并予以批评或纪律处分。旷工超过半个月的由县(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作自动离职处理。
十三、教师到外地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十四、继续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严格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水平和教育教学管理能力。
十五、担任现职并已经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中小学校级领导干部(男55岁,女50岁以下),都必须参加第二轮提高班岗位职务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凡未按规定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中小学领导,不能继续留任。
十六、对新任命的中小学领导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因特殊原因上岗前未接受岗位培训的,必须在一年内参加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并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否则,不能继续任职。
十七、中小学校长要深入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第一线,校级领导要上课、听课,加强教学管理,开展教育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