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3月5日公布)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市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的高素质教师队伍,适应二十一世纪我市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的需要,根据《
教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教育系统的中小学教师由市、县(区)教育局管理。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中小学教师,由办学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和市、县(区)教育局共同管理,不论财政是否包干到乡镇,所有中小学教师,都必须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特别是教师(包括临时代课人员)的录用、聘任、辞退等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加强编制管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编制限额配备教师,超编的要进行调整分流,不得突破编制标准安置教学人员。缺编的学校要通过接收师范院校毕业生、非师范院校优秀毕业生或向社会择优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来补充。促使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
三、加强民办和代课教师的管理。各县(区)对现有的民办教师要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力争到2000年,通过考试、考核把合格的民办教师全部转为公办教师,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要予以辞退。各区从1999年春季开始,要对现有的代课教师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对学校超编的代课教师,和县(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学校的代课教师以及不具备教师资格,不在教学岗位或有违法违纪,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代课教师,要予以辞退。
四、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市县(区)要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意见,逐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过对教师资格的严格审查和依法认定,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从今年起,原则上要求上岗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
五、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从1999年起在全市中小学教师中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2000年起,凡申报教师职务资格,必须有继续教育登记卡复印件。
六、继续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中小学实行教师职务评定和聘任(任命)制。评聘(任命)分开,定期聘任(任命)。每一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或连任。对任职期间成绩突出的中、初级教师可以实行低职高聘(控制在教师总数百分之五以内)。对不能履行相应职务的,在任职期满后,不再聘任(任命)或降级聘任(任命)。个别因思想、业务素质差、不宜任教的应当在中途撤销任命或解聘。并由学校上报教育局审查,人事局批准,调离教育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