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单独或联合举办中小学。现有企事业单位办的中小学,要进一步巩固、提高,不得擅自停办,教育部门要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各级教育发展基金,运用金融手段扩大教育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积极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增加学校收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大力扶持。勤工俭学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税务政策,继续对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实行减免税政策。
第十三条 继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
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团体和友好人士捐资、赠物,支持我市发展教育事业。
教育捐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免税。
第十四条 改革和完善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教育费附加、多渠道筹措的各种地方教育附加费均是政府的教育专项资金,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设立教育户专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保证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二)对办有职工子弟学校且已缴纳教育费附加的企事业单位,南教育行政部门按自治区规定的比例返还给缴纳单位,用于职工子弟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二)农村教育集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组织集资,集资款主要用于农村学校的修缮和新建校舍以及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
(四)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中小学校不得擅自开展社会集资活动,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捐资助学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摊派或变相摊派,所捐的款物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和管理。捐资助学活动,不应与招生挂钩,也不能直接向学生收取。社会各界不能向学校乱摊派。
(五)本办法规定负责代征代缴各项教育附加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
桂林市收费和罚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1999]19号)及其《实施细则》和《桂林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上缴财政专户操作规程》(市财预外字[1999]03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代征代缴工作。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教育附加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各级政府改善办有责任负责督促、检查当地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