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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实施办法

  第六条 开征以下地方教育附加费:
  (一)开征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
  l、凡在桂林市范围内的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等必须按国家规定与工程同步建设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及其它教育设施,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后,免征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
  2、凡达不到配套建校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新建项目.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单项工程总投资的l-3%,由市、县(区)建设规划局(建设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根据不同情况向建设单位一次或分阶段征收基本建设项目教育附加费。各类项目的具体征收比例如下:
  新建经营性用房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单项工程总投资的3%征收。
  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商品房,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单项工程总投资的2%征收。
  生产性项目和单位建办公、住宅用房,按计划部门下达的单项总投资的l%征收。
  3、城镇居民建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学校修建费,由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收取。
  4、属公共基础设施及残疾人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及利用外资项目等特殊情况,可经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办公室(以下简称“改善办”)审批后给予减免。
  (二)开征城镇干部、职t和各类从业人员教育附加费。
  1、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每人每年按工资性收人(含基本工资、各种政策性补贴)的1.5%征收。全额和差额单位由市、县财政局按各单位工资总额的1.5%直接代扣。自收自支单位由各单位负责代收,按季预扣代缴,年终结算。
  2、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职员和工人,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含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各类政策性补贴)的1.5%征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收代缴,按季预扣缴纳,年终结算。
  3、上年月均收入达不到自治区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职工,免征教育附加费,对有其它特殊困难人员的教育附加费减免由市改善办审批。
  4、个体工商业主每户每年征收教育附加费50-1000元,由市、县工商部门根据营业情况确定收取数额,在年审营业执照时收取。
  第七条 市、县城市维护费总额中拨出5%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市区、县城中小学校舍维修。此项规定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教委、区民政厅、区残联等八家单位联合签发的桂教普[1990]48号文件规定,我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每年要从募捐基金中拨出一定的经费用于发展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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