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修改桂林市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实施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6月28日公布 市政〔1999〕135号)
第一条 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与增长,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决定》(桂政发[1994]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暂行规定》(桂政发[199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必须予以保证。要切实做到《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即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此项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区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内管理和有其它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而扣减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四条 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其税额的3%计征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按农民上年纯收入的1.5-2%比例计征。具体征收比例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确定。征收办法按199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即“有子女上学的农户,由县人民政府下文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生春秋两季入学时按规定收取;没有子女上学的农户,由乡、村组织征收”。所收资金统一交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存入教育财政专户。